重磅!潍坊制定38条惠企政策,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潍坊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引才成本
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人才租赁住房。允许开发企业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住宅日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改为人才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改建的人才租赁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2.支持企业集中建设人才(职工)公寓。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人才(职工)公寓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人才(职工)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3.加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认真执行《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提供免租住房:顶尖人才(A类,下同)一般不低于190平方米,免租金;领军人才(B类,下同)最高16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高端人才(C类,下同)最高12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A类人才全职在潍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免租住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货币化租房补贴:A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5000元/月的租房补贴;B类人才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C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


4.加强县域人才公寓统筹。坚持县域主体、统筹开发、多渠道供应,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按照本地人才住房实际需求,由国有城投公司等投融资平台通过购买、租赁、改建、新建等方式,统筹一定数量的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形成稳定的人才住房房源。


5.降低博士(后)科技创业成本。对来我市自主科技创业的博士(后),从纳税之月起,以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3年内最高给予100万元的科技创业项目资助。

二、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6.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7.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2019年力争完成就业创业培训8.4万人,其中就业技能培训4.6万人、技能提升培训1.8万人、创业培训2万人。落实国务院推进职业技能提升部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支持技能入企、校企合作、企业内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全面开放。扎实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改革。


8.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


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潍人社发〔2018〕5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10.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潍人社发〔2018〕5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停止下调。


11.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按照省制定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措施,核定退休人员待遇,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12.调整缴费基数选择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13.缓缴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15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4.延缴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5.对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6.深入推进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17.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18.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

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9.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与规划用地、初步设计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20.对已依法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涉及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材料外,可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程序办理。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根据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21.突出进出口“单一窗口”信息集成、管理、共享、交换的作用,加强各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换共享,建立涵盖海关、外汇、税务、用工、用水、用电等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度数据库,开展精准画像和综合分析,减少对企业的监管干预。


22.降低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将目前的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70元(不含电费)降为0.60元。降低非居民用热(高温水、蒸汽)指导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降为上浮5%,下浮不限。


2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动企业申报战新产业、绿色债券、双创、停车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专项债券,力争申报发行企业债券60亿元。


24.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对完成备案并接受监管的创业投资企业,协调做好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核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五、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25.支持科技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能力,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科技型企业毕业后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毕业后第一年按100%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二年按50%奖励,第三年按30%奖励。


26.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7.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好1000万元市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加强与各大银行的协作配合,将我市优势项目和企业积极推荐给银行,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力度,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轻资产、贷款难”问题。


28.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发挥重大科研项目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年组织安排200项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支持重点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


29.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受托承担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专业服务机构,同级财政按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予奖励;在市内转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同级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30.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2000元、10000元补助。对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件3000元的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每件2000元的补助。


31.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40%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32.加强企业梯次培育。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梯次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省级瞪羚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汇率分别给予150万、30万元奖励扶持。


33.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规范提升双创基地建设水平,对“隐形冠军”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隐形冠军”企业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由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


34.降低企业信息化建设成本。推进工业互联网的深度应用,加快推动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和业务应用上云,实行“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对每个企业上云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


35.加快推进高水平技术改造。运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重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等政策措施,发挥省综合奖补资金引导作用,不断提高生产制造全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六、鼓励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36.每年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0%以上用于省重点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市级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协调落实,做到应保尽保。


37.煤炭指标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和省新旧动能转换观摩项目。建立煤炭消费指标市级收储机制,重点支持市级重大项目和省新旧动能转换观摩项目。


38.开辟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更高效。对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亿元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全部纳入“绿色通道”,项目单位提出“绿色通道”办理申请后,由市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具体审批部门负责实施,简化手续,从速办理。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原则上比现有承诺办理时限缩短50%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